(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辐射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拟定我市环境监测规划与计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本级和曾都区对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审查。
(三)负责市本级和曾都区对伴有辐射设施和活动的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
(四)制定市本级和曾都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政府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调解因辐射污染、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受理群众投诉。
(五)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与调查工作,建立环境监督网络制度、 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定期为社会发布全市环境质量信息。
(六)负责市本级和曾都区已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及限期治理项目环保设施的技术监测工作。
(七)开展辐射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全市环保队伍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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