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市生态环境执法规划,拟定全市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破坏行为执法;负责对农业面污染源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及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执法;负责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采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执法。
(三)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执法工作,依法督办查处或直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组织全市综合性环境执法专项行动,落实各项专项清查及执法检查工作,配合落实各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稽查、突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交叉执法等执法行动,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
(六)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终端设施的建设、考核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环境应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 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12369环保举报平台的受理、转办、督查及相关统计工作。
(十)指导全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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