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相关要求,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省政府、省民政厅有明确规定,要求市(州)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以上,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标准不低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同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也是更好落实兜底保障衔接乡村振兴,完成省定责任目标考核,让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提升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2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66元/人·月。 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原标准已经达到省定要求,维持不变。曾都区、随州高新区较调整前每人每月增长30元。各地调整后的标准均达到当地2021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00元/人·月,广水市43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77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较调整前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8元、10元、41元、41元、48元。各地调整后的标准均达到当地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
3.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5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332元/人·月。 均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计算。
4.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999元/人·月,广水市87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153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较调整前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9元、62元、133元、133元、139元。各地调整后的标准均达到当地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
5.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39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224元/人·月。较调整前每人每月分别增长67元、107元。调整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超过全市城市特困供养的最高标准,孤儿集中养育标准达到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标准合规情况。本次建议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测算,符合上级政策要求。
2.意见征集情况。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建议,分别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国调队意见建议;于3月28日至4月28日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有效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3.风险评估情况。2022年全市预计能对上争取社会救助资金4.14亿元,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预计支出4.29亿元,其中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能够满足支出需求,随县、广水市预计分别存在900万元、2900万元的缺口。上级转移支付不足部分将由随县、广水市政府从历年结转社会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中弥补。
4.合法性审查情况。市司法局对通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意见书》(随府法审〔2022〕02号),认为通知未超越权限、严格遵守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5.集体讨论情况。5月23日,市长克克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十次常务会议研究调整2022年全市低保保障、特困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通过了市民政局建议调整的标准,决定调整后的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外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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