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相关要求,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2021 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省政府、省民政厅有明确规定,要求市(州)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以上,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标准不低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同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也是更好落实兜底保障衔接乡村振兴,完成省定责任目标考核,让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提升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2020年的基础上提高5%。调整后的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2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36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拟调整标准分别占2020年当地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7%、35%、33%、33%、37%。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2020年的基础上提高5%。调整后的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52元/人·月,广水市42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36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拟调整标准分别占2020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4%、44%、43%、43%、44%。
3.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计算。调整后的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5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72元/人·月。
4.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维持2020年标准不变。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860元/人·月,广水市813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020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原标准分别占2020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4%、84%、82%、82%、84%。
注:全市农村特困平均供养标准(898元/人·月)已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897元/人·月),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今年暂不做调整。
5.孤儿养育标准在2020年的基础上提高5%。全市执行统一标准,调整后的标准:散居孤儿养育标准1323元/人·月,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2117元/人·月。调整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超过全市城市特困供养的最高标准,孤儿集中养育标准达到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标准合规情况。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均超过规定比例的下线,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符合省民政厅:“各地按照标准不降的原则,调整、公布2021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指导意见。
2.意见征集情况。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建议,分别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国调队意见建议,均得到认可;于4月8日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长30天,在有效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3.风险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2021年社会救助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了测算,2021年预计能对上争取社会救助资金4.7亿元,调标后全年预计支出救助资金4.61亿元,筹措资金基本能够满足调标的需求。
4.合法性审查情况。市司法局对通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意见书》(随府法审〔2021〕04号),认为通知未超越权限、严格遵守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可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集体讨论情况。5月31日,市长克克主持召开市政府四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调整2021年全市低保保障、特困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通过了市民政局建议调整的标准,决定调整后的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外发文公布。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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