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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1-08 15:13
        • 信息来源:
        • 编辑:涂小丽
        • 审核:涂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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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渠道及方式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相关区域的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我市高、中、初级职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时进行。“网上申报”路径以各评委会办公室发布通知为准,纸质申报材料按照相关通知整理。

        三、申报评审时间

        本年度职称工作以各评委会下达的申报通知明确的时间为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评委会申报受理时间节点,及时有序组织本地本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均不作为评审依据。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工作结束30日内向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1),并报送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复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技人员须如实填报《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四)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我市卫生、中小学教师、工程系列10个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终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评审发文。各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评审会议程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各评委会召开评审会时,应组织专家评委集中学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关评审程序、有关要求和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等,并提出有关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特别强调要坚守评价标准的底线要求,严格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报人社(职改)部门确认发文。

        五、有关政策

        (一)继续开展工程系列部分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程系列建筑、水利电力、路桥港航、电子信息、医药、机械、化工、质量计量、林业、环境等10个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仍由我市承担,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做好全市中初级职称评审。教师(技校、中专)、档案、新闻、文艺、农业技术、工程技术等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事宜按本文件要求执行。其中,申报档案专业初级职称的通过水平能力测试的方式取得。申报评审档案专业中级职称的,按照“考评结合”形式进行。

        (三)积极做好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文件精神, 根据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襄人社发〔2022〕39号)要求,首次开展我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四)继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继续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其中正高级教师仍实行总量控制。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定向申报和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继续负责本地中小学(含民办)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及综合管理工作。

        (五)湘鄂赣三省职称互认。落实部省合作协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中游三省协同发展有关要求,经湖北、湖南、江西等三省人社部门共商同意,明确三省评定颁发的职称证书在三省范围内互认,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的依据。

        (六)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政策倾斜。继续实行乡村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卫生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参与乡村振兴且帮扶成效明显的驻村工作队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1〕38号),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体育等职称系列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八)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毕业后一直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尚未认定初级职称且符合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市组织的企业专场评审,在专业能力水平方面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和社会贡献;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行业)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权限。

        六、有关要求

        (一)优化评审服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提升职称评审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职称评审工作满意度。要大力宣传推广职称电子证书及证书信息查验渠道和方式,积极做好解释答疑工作。职称电子证书需要更正有关信息的,填写《湖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3),经审核后逐级报请省职改办予以更正。

        (二)确保评审质量。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要严格执行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双公示”制度,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深入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用人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负责的工作合力。市职改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诚信承诺书

        2.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3.湖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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