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
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30日
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全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项目建设
1.防控项目“开工必保”。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统筹。支持先行用地,属于永久性用地的,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林地手续,允许协议出让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用地审批“能快则快”。疫情防控项目用地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即来即办。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可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优先办理;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当天办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地质测绘服务“应有尽有”。无偿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提供地质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咨询、测绘基础图件资料、应急测绘等地质测绘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地质局)
二、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4.用地指标兜底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及时配置土地指标。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部省级统筹,应保尽保。
5.项目选址适度灵活。对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和卫生健康等民生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允许适度压占并按程序论证报批。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执行。
6.支持“先建再补”。对急需开工省级项目,除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外,报经省政府同意,允许先行用地,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7.优化耕地占补省级统筹。重点项目补充耕地实行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标准确定省级统筹价格。
8.稳定建筑石料供应。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支持停产合法矿山恢复生产,鼓励尾矿尾渣综合利用,支持国有控股企业和承担重大项目建设的单位取得建筑石料矿业权,允许建设项目建筑石料自采自用,合理利用实施生态修复废弃露天矿山土石料。
9.实行“地等项目”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全链条跟进、全流程提速、全方位服务”用地保障机制。结合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开展专项服务。强化“项目为王”鲜明要求,做到“地等项目”,不因用地问题影响项目落地。(第4—9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全力降低企业资源要素使用成本服务招商引资
10.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签订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
11.调整土地出让底价。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底价。(第10—11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交纳土地租金,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交纳。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土地租金。
14.鼓励企业盘存挖潜。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行业,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可在5年内不作变更。
15.延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期间不计收资金占用费、滞纳金,不影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第13—15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减免相关税费。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全力提升服务效率
17.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办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和鄂汇办APP在线办理,实行线上受理、智能审批、网上办结。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实行容缺快速审批。对重大项目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办理。对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意见实行容缺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前补齐。取消建设用地压占土地整治项目区审查事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9.简化“标准地”出让流程。利用现有成果资料简化区域性统一评价,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企业通过互联网签订合同和承诺书,实现拿地即可开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实施“云供地”。探索工业用地“云上读地、在线交易、网上签约”,通过网络在线操作,完成看地、读地、选地、报名、竞价和签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实施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点向银行延伸。建立完善“抵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2.鼓励闲置土地利用。用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建设的闲置土地,视为处置到位。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疫情防控期间,闲置土地项目不计入闲置时间,不计收闲置费和滞纳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3.调整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缴纳出让金、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相关时间顺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4.延续行政许可及技术资质有效期限。对疫情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勘查、采矿等许可事项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技术资质,相关单位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办理申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5.保障农业农村生产用地需求。乡村产业项目实施用地“点供”,加快办理规划、用地、供地等手续。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先行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划手续。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政府备案手续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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