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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统计数据 > 湖北省年度统计公报
        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发布日期:2020-06-19 00:05 信息来源: 编辑:365禁用取消提款什么意思_365bet游戏下载_365体育ribo88统计局 审核: 统计局 字号:[ ]

        ——单位基本情况

        湖  北  省  统  计  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根据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省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85.33万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42.78万个,增长100.5%;产业活动单位98.33万个,增加45.63万个,增长86.6%;个体经营户324.01万个,增加53.56万个,增长19.8%(详见表2-1)。

        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85.33

        100.0

        企业法人

        68.84

        80.7

        机关、事业法人

        5.06

        5.9

        社会团体

        1.18

        1.4

        其他法人

        10.24

        12.0

        二、产业活动单位

        98.33

        100.0

        第二产业

        16.82

        17.1

        第三产业

        81.51

        82.9

        三、个体经营户

        324.01

        100.0

        第二产业

        48.87

        15.1

        第三产业

        275.14

        84.9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5.80万个,占30.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37万个,占11.0%;制造业9.23万个,占10.8%。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47.43万个,占45.5%;住宿和餐饮业38.15万个,占11.8%;建筑业30.83万个,占9.5%(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合 计

        85.33

        100.0

        324.01

        100.0

        采矿业

        0.26

        0.3

        0.12

        0.04

        制造业

        9.23

        10.8

        18.40

        5.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55

        0.6

        0.12

        0.04

        建筑业

        5.73

        6.7

        30.83

        9.5

        批发和零售业

        25.80

        30.2

        147.43

        45.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6

        2.6

        30.37

        9.4

        住宿和餐饮业

        1.76

        2.1

        38.15

        11.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4

        4.6

        1.41

        0.4

        金融业

        0.29

        0.3

        -

        -

        房地产业

        3.14

        3.7

        2.70

        0.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37

        11.0

        8.44

        2.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63

        6.6

        1.57

        0.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82

        1.0

        0.22

        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00

        2.3

        30.50

        9.4

        教育

        2.60

        3.0

        1.52

        0.5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5

        1.5

        2.16

        0.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5

        2.8

        5.36

        1.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95

        8.1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8.84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38.21万个,增长124.8%。其中,内资企业占99.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5%,私营企业占78.5%(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万个)

        比重(%

        合 计

        68.84

        100.0

        内资企业

        68.60

        99.6

        国有企业

        0.36

        0.5

        集体企业

        0.44

        0.6

        股份合作企业

        0.02

        0.04

        联营企业

        0.05

        0.1

        有限责任公司

        12.61

        18.3

        股份有限公司

        1.06

        1.5

        私营企业

        54.05

        78.5

        其他企业

        0.00

        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11

        0.2

        外商投资企业

        0.13

        0.2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50.56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237.43万人,增长18.1%,其中女性从业人员580.19万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664.92万人,减少14.72万人,下降2.2%;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885.65万人,增加252.17万人,增长39.8%。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93.64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89.48万人,增长12.7%,其中女性从业人员350.64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84.80万人,占24.8%;建筑业251.21万人,占16.2%;批发和零售业204.87万人,占13.2%。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22.02万人,占40.6%;住宿和餐饮业109.98万人,占13.9%;建筑业86.15万人,占10.9%(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合 计

        1550.56

        580.19

        793.64

        350.64

        采矿业

        11.35

        2.41

        0.19

        0.02

        制造业

        384.80

        149.96

        61.10

        27.1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0.39

        5.95

        0.22

        0.07

        建筑业

        251.21

        36.22

        86.15

        14.37

        批发和零售业

        204.87

        88.04

        322.02

        164.6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26

        14.97

        62.11

        11.25

        住宿和餐饮业

        27.98

        17.29

        109.98

        61.7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29

        15.43

        4.50

        2.31

        金融业

        63.23

        38.28

        -

        -

        房地产业

        54.25

        22.36

        1.57

        0.7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7.27

        31.57

        22.74

        6.7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2.45

        15.83

        5.61

        1.6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49

        5.75

        0.32

        0.1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56

        7.67

        78.53

        39.39

        教育

        88.45

        52.15

        7.32

        5.23

        卫生和社会工作

        50.25

        32.94

        5.93

        2.9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60

        8.99

        15.23

        8.5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4.63

        31.07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7.50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23.4%,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76.6%。法人单位(不含金融业)负债合计10.91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31.5%,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68.5%。

        2018年,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1.48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56.9%,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43.1%(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万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万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万亿元)

        合 计

        27.50

        10.91

        11.48

        采矿业

        0.11

        0.05

              0.10

        制造业

        4.06

        1.98

        4.5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65

        0.34

        0.25

        建筑业

        1.64

        1.07

        1.65

        批发和零售业

        1.43

        0.81

              2.5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8

        0.78

        0.28

        住宿和餐饮业

        0.10

        0.05

        0.0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30

        0.13

        0.18

        金融业

        8.21

        -

        0.38

        房地产业

        4.11

        3.13

        0.7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9

        1.20

        0.2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54

        0.31

        0.2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96

        0.51

        0.0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4

        0.01

        0.03

        教育

        0.40

        0.06

        0.02

        卫生和社会工作

        0.27

        0.10

        0.0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18

        0.08

        0.0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0.80

        0.26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表中法人单位负债合计不含金融业的单位数据。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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