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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1056798/2021-4845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环办固体函〔2021〕23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6-08 09:00
        编辑 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审核 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8 09:00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审核: 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字号:[ ]

        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16年12月26日,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4号,以下简称《生效公告》),并于2018年联合编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明确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履约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制定了省级履约实施方案,将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作为一项重要的履约任务积极推进。为进一步加强六溴环十二烷相关履约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履约目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排查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企业。基于前期调查工作基础,进一步排查并动态跟踪行政区域内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企业情况,建立台账,加强动态管理。(生态环境部门)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调研督导,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提早谋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自2021年12月26日起全面停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和使用。(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依职责分工)

          三、加强非法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及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共同确定其重点监管企业。将重点监管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对违反《生效公告》非法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等依职责分工)

          四、加强六溴环十二烷废弃库存处置环境监督管理。自2021年12月26日起,开展相关企业废弃库存的情况排查,对仍保留的六溴环十二烷库存,应当督促企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视情开展对相关省(区、市)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联合调研和技术帮扶。自2021年12月26日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对六溴环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违反《生效公告》非法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查处,查处结果通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共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工作情况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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