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做好环境执法规范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工作,牵头市承担的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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